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6-450804-04-05-698402)。项目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蒙公镇定布村,场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24′37.887″,北纬23°11′14.057″。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拟对贵港市顺兴页岩建材厂服务期结束后的矿区进行复垦,复垦范围有露天采场、工业场地、矿山道路、办公生活区。拟复垦面积为3.6697hm2,拟复垦成水田0.1459hm2、旱地0.6971hm2、林地2.8267hm2,复垦率60.29%;并在矿区开采范围内配套设置营养土生产车间,使用生活污泥与玉米秆、秸秆、豆麸等混合堆肥,生产的营养土仅用于本项目矿区复垦成林地部分,不外售,待项目矿区复垦完成后随之拆除,并完成营养土生产区域复垦工作。主要复垦工程包括表土剥离存放保护、建(构)筑物拆除、清理表层泥结碎石(硬化)层、场地平整、截排水工程、表土回填、开挖树坑、坑栽松树、撒播草籽等措施。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79.14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6.38%。
项目符合《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已取得贵港市覃塘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核准同意备案。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的方法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及下述要求做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实施工程,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根据临时堆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原土地性质进行复垦或绿化。2.合理安排施工期,避免雨季施工,及时恢复修复矿山植被,避免水土流失。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设备清洗及进出车辆冲洗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或洒水抑尘用水,不外排;施工场冲刷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三)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施工物料及营养土生产原料运输、装卸等需做好防风、防抛撒工作。2.施工场地要采取湿法作业、降低装卸高度、降低车速、洒水降尘、堆场及地覆盖防风网、绿化等措施。3.营养土生产车间装卸料、原料成品堆存、破碎、混合等产尘工序必须在室内进行作业,作业过程采取破碎机半封闭湿式作业等方式降尘,好氧堆肥发酵过程要定期翻堆,适当通风,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确保场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场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制。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优化场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施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也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根据相关要求分类收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要进行综合利用。施工剥离表土全部堆放于临时表土堆场,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矿区复垦和植被恢复,严禁乱堆、乱倒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六)项目营养土采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作为原料,须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实行)》中可行技术处理,并经检测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2009)相应指标限值要求后仅用于本项目矿区复垦成林地部分,不外售。同时营养土生产过程须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待项目矿区复垦完成后随之拆除,并完成营养土生产区域复垦工作。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视测定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察觉缺陷及时解决。
四、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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